来源:新材料在线|
发表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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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经信委发布《深圳市制造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提到创新中心的创建领域包括但不限于5G、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机器人(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智能装备等)、精密制造(增材制造、微纳制造等)、石墨烯、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精准医疗等领域。
	
	
 
	
 
图片来源:截自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附件
	
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贯彻落实我市“十大行动计划”,规范对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创新中心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布局,面向国家和深圳市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以关键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商业化为重点,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组建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合作平台。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统筹实施,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推进创新中心建设。
	
遴选和成立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创新中心遴选,有计划的启动各创新中心建设。创新中心的创建领域包括但不限于5G、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机器人(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智能装备等)、精密制造(增材制造、微纳制造等)、石墨烯、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精准医疗等领域。
	
创新中心由在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组织等单位牵头发起成立,组织结构由参与创建的各成员单位协商决定,为独立法人或法人联合体。申请成立的创新中心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创新资源整合能力。能够整合包括用户在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实验室、技术中心,以及人才、技术、标准、信息、资本等在内的各类创新资源和要素。
	
技术研发扩散能力。能够面向我市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前沿技术研发,突破产业链关键技术屏障,打通技术研发、转移扩散和产业化链条,形成以市场化机制为核心的成果转移扩散机制。
	
资本持续投入能力。能够搭建社会资本投、融资平台,过孵化企业、种子项目融资等方式,将创新成果快速引入生产系统和市场,加快创新成果大规模商用进程。
	
产业发展支撑能力。能够形成检验检测、认证计量、标准研制和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协同运用、高水平人才聚集和培养等公共服务能力,支撑产业发展。
	
具备条件的单位向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创建申请,提交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明确组织形式、运营模式、管理方式、保障措施;明确创新中心中长期建设规划,形成分年度建设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图,包括发展方向、拟突破的关键技术等内容。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成立制造业创新中心论证专家组,对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方案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现场考察。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论证意见和考察结果,将具有良好建设基础、具备良好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中心建设申请报请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批复,启动创新中心建设。
	
建设和资助
	
市财政在“十大专项行动”资金中设立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金,通过事前无偿资助等方式对创新中心建设予以给予支持。
	
创新中心按照建设规划、技术路线图,形成年度建设项目,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资助申请。
	
财政支持资金对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单个创新中心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亿元。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创新中心年度建设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现场考察。根据评估论证、现场考察结果,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步确定支持对象和资助金额,提请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
	
复核后的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扶持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扶持计划,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资金申请批复或签订的资金使用合。
	
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需在第十一条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的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应按“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审定。
	
运行和管理
	
创新中心应形成责权明确、管理科学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决策机构和内部咨询机构。
	
决策机构的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包含来自成员单位的代表、具有独立身份的产业界和科技界杰出人士,负责制定创新中心长期发展战略、决策投融资、人事、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并应成立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的机构。
	
咨询机构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和政府委派的专家组成,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
	
创新中心的建设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鼓励采取网络化科研模式,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覆盖成员单位的科研创新网络平台。
	
创新中心自主开展各类经营活动。通过吸收新成员单位等方式聚集各方面的创新资源和科研成果,可根据需要和各个单位特点下设多个分支机构。鼓励创新中心向中小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知识。创新中心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
	
创新中心应按年度对运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形成年度运行发展报告,于每年3月前提交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拟升级创建国家级、省级创新中心的,应按照国家、省级创新中心的要求成立企业法人。
	
监督和评估
	
创新中心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改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因客观因素导致项目被迫终止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撤销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核实情况基础上,做出变更、整改、撤销等处理意见后批复项目承担单位。
	
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验收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的依据是年度运行发展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对创新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年度评估结果良好的创新中心可向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的建设项目资助申请。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创新中心进行定期(三年一次)考核。考核依据为三年内的各年度评估报告。评估、考核的结果将作为推荐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深圳市建设的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深圳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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